2022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這是我國制定出臺的第一部統一規范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各單行法律法規中關于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相關制度進行了優化和統一。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條例》有哪些亮點吧
“一”個統一
統一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規則
《條例》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后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個體工商戶條例》等多部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規定歸并整合,實現了不同市場主體在登記和備案事項、登記程序和規范、申請材料和文書等多方面登記規則的統一,避免了登記管理的差別待遇,充分體現了現代市場經濟所倡導的平等原則。

兩”個結合
“放管結合”+“政府公示與企業自治結合”
《條例》放寬了準入
· 如首次明確了登記機關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場主體,當場予以確認登記;
· 如通過壓縮登記環節、精簡申請材料、優化登記流程,進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登記效率。

《條例》更注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 如對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或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等行為設定了力度較大的罰款數額,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
· 如實施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根據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對企業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確保“放得開、管得住”。

《條例》進一步確立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法律地位
明確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是對外公示市場主體狀態、公告發布涉企事項、公示涉企失信記錄的重要平臺,強化了公示系統的公信力。

《條例》賦予市場主體更多自主權
· 如取消清算組備案,改為由市場主體通過公示系統公告;
· 如規定了歇業期間的市場主體決定恢復營業的,應當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將政府公共信息公示職能與市場主體自主意志相結合,更好地調節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三”個制度
簡易注銷+歇業+撤銷登記
固化簡易注銷制度
《條例》在總結多年各地改革試點的基礎上以立法形式確立了“簡易注銷”制度。這意味著,在《公司法》規定的須經清算而注銷的程序外,《條例》對無債權債務及其他費用的企業提供了一套相對簡便的注銷程序,大幅縮短了此類企業的注銷時長。同時,通過全體出資人承諾承擔虛假責任、在統一平臺進行異議公示、注銷信息推送相關部門等措施,確保了簡易注銷制度實施的誠信基礎。

增設歇業制度
為最大程度保持市場主體穩定,《條例》借鑒域外經驗,規定了市場主體歇業制度。即市場主體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可以自主決定在最長不超過3年期限內歇業。歇業制度是《條例》最為突出的制度創新。

完善撤銷登記制度
《條例》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信〔2019〕128號)基礎上,擴大適用范圍至所有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的行為,并以立法形式細化了撤銷登記程序。規定因虛假登記被撤銷的市場主體,其直接責任人自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圖片來源:市說新語、江蘇市場監管
